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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袋定型化契約 須公告商品內容機率
Jan 26th 2013, 00:48

作者: 段楚禎 | 卡優新聞網 – 

  農曆春節期間,有人為了試手氣、求好運,除夕夜吃了年夜飯,就趕緊到百貨公司排隊買福袋,也有品牌比照通路衝業績,趁著春節推出限量福袋。為此,行政院消保處決議通過「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草案,特別針對「超值福袋」進行規範。

  為了減少販售福袋所衍伸的消費糾紛、保護消費者權益,協助業者建立良好販售機制與規範,行政院消保處通過經濟部所提報「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草案,也就是「福袋定型化契約」,經濟部公告後,將使福袋內容資訊更透明,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  消保處表示,近年來,國人常於春節時排隊購買所謂「超值福袋」,百貨業者仿效日本所引進的促銷模式,廣為各行業運用,而且不以春節為限,但因福袋內容物有品質不良、數量短少,宣稱物超所值但低於福袋購買價值,以及販賣程序瑕疵等爭議。為了有效預防消費糾紛,由主管機關經濟部研訂福袋定型化契約,依序包括「定義」、「應記載事項」6點及「不得記載事項」6點。

  其中,為避免消費者日後投訴無門,福袋定型化契約要求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,企業經營者應將其企業名稱、負責人、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予以揭露。並且業者應訂定販售福袋辦法,包含福袋販售期間、數量、程序、購買限制,讓消費者明白遊戲規則,判斷是否參與福袋的消費活動。

  此外,也要完整提供福袋內容資訊,應包括「基本商品」及「機率商品」。而機率商品,應以具公信力之第三方單位,如執業律師、會計師、公證人或消保團體等為見證人,以確認福袋內該商品內容及購得機率。而福袋還須比照一般消費,提供退換貨,由業者主動揭示福袋內瑕疵商品的退換貨受理單位、受理管道或受理方式等,避免造成消費者的困擾與不便。

  百貨通路常以汽車、黃金等高價商品為號召,吸引消費者購買,但常有消費者誤認部分高額商品無須繳交中獎稅額,因此業者須於定型化契約中,說明應繳稅金的商品項目、價值及稅率。

  「福袋定型化契約」並明定業者須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,或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應記載事項,且須負瑕疵擔保責任,也不得預先免除或限制損賠責任,以確保消費者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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